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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店招不配简体标牌属违法

编辑: 蝶舞 来源:成都晚报 2018-09-12 15:44:50

导读: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实施办法》规定,商业牌匾和招牌等需要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显著位置配放规范汉字标志牌。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那么,成都商家对这一规定的知晓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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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不少商业牌匾店招用的都是繁体字,你知道吗?店招如果没有简化的汉字副牌,就是违规的。据了解,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规定,商业牌匾和招牌等需要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显著位置配放规范汉字标志牌。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那么,成都商家对这一规定的知晓情况如何?记者昨日进行走访。

记者走访 店招用繁体字 大多未配规范汉字标志牌

记者对青羊区、武侯区、锦江区的9家餐饮店进行了走访,大多数商家并不知晓这一规定。在宽窄巷子,记者发现不少商家用的都是繁体字招牌,有的还使用了较难辨认的异体字,且在显著位置没有配放规范汉字标志牌。比如一家名为“见山书局”的书店,“见”和“书”两个字均用的繁体字。店长谢女士告诉记者,作为书店,使用繁体字也是一种文化传承,因为繁体字也是一种传统文化。谢女士表示,此前并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有规定要求另立规范的汉字标志牌,我们也会照做的。”

另一家名叫“听香”的川菜餐馆,“听”是繁体字,工作人员称,“店招是一位艺术大师题写的,如果要设立副牌,将向宽窄巷子管理方申请。”此外,“小龙翻大江火锅店”的“龙”字也是繁体字,店长李军告诉记者,“龙”的繁体字出现频率比较高,“应该还是挺好认的。”李军说,火锅店为了打造传统文化氛围,在店招上用了繁体字。不过他也表示,如果确实违反相关规定,将立即上报公司,增加规范汉字标志牌。

另一家位于锦江区的“卢妈冷锅串串香”店招是繁体字和简体字结合。据老板王御龙介绍,开店已十余年,曾经的店招只有简体汉字,几年前为了让顾客印象深刻,注册了繁体字商标。“又怕大家不认识繁体字,所以又在招牌上加上了简体汉字。”王御龙说,繁体字和简体字相结合的招牌挺好的,在增加顾客辨识度的同时,又不至于让顾客连字都不认识。据记者了解,商标注册并没有对字体有要求,繁体、简体、艺术字均可。

成都市语委 做好推普宣传 还将从源头治理

据了解,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商业牌匾和招牌等需要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显著位置配放规范汉字标志牌。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一般工商部门大多对店招广告内容进行监管,很少涉及店招使用不规范的语言文字,也从未接到过市民的相关反映或投诉,今后工商部门将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用字整改情况一直是语言文字工作的难点。”成都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其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据介绍,2005年成都市曾在接受国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时进行过一次整改,商家和各部门都积极配合。之后也对不规范的招牌进行检查,但通常是让商家整改,但事后又不了了之了。

在这位成都市语委工作人员看来,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在宣传、劝导、动员,每年9月的第三周被确定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进行集中宣传、动员,旨在让大家有规范汉字的意识,从而自觉规范用字、规范用语。下一步,除了做好宣传外,还将从源头治理,“在商家牌匾做出来前进行规范。”

专家学者 规范语言文字意义重大 学校是“起始点”

“规范语言文字工作,不是单纯的规范汉字、讲普通话。”成都市语言文字专家傅郁文告诉记者,规范的语言文字不仅有利于发展经济、文明建设,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也有很大意义,“每个国家都在立法维护本国语言文字。从历史来看,侵略者要占领一个地区或国家也是从不允许其使用原有的语言文字开始的。”傅郁文说。

在傅郁文看来,规范语言文字工作应该从三个方面做起,首先,学校是“起始点”,要从校园开始规范语言文字;其次,政府部门也应进行一系列推广活动,媒体宣传报道也应持续引导,不要热一阵、冷很久;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广大市民要有规范语言文字的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推动语言文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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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有哪几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广告不得使用

谐音字修改成语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商标名称、标签标识、产品介绍等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商业牌匾和招牌等需要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显著位置配放规范汉字标志牌。

·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用谐音字修改成语。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不能单独使用,需要使用汉语拼音时,可加注在汉字的下方。

·公文、印章、标牌、合同、公务用名片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记者 章玲 摄影 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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